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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前分類:˙古時婚禮習俗 (4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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完婚之後,喜事並不算辦完,此後4個月內不得參與他人的紅白事活動。同時也忌家庭內的喜事“相沖”。一年之內家中不能有兩個喜事,如兒女之中有兩個嫁娶,或一個嫁娶一個生育;遇到這種情況必須設法再增加一個喜事,俗稱“三打散”,就沒有忌諱了。

清代,漳州舊俗,合巹後“越日父母持湯餅房,三日而後廟見,見畢旋馬,乃執婦事”。後來婚後的禮俗逐漸有所變化。

1.出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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完婚

依正統的家禮,婚禮中“親迎”是六禮之一,受到極大的重視。但漳州在清代“鄉俗間有不親迎者”,歷來不強調新郎親自迎娶新婦,不少是請“好命人”(福分大的人)代為上門迎接新娘。而對迎娶的細節卻十分講究,一絲不苟。

1.出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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訂婚相當於古代的“納吉”、“納征”和“請期”,算作辦喜事的開始。自此時起直到婚後一段時間內,男女雙方及其親屬不得參與喪事,以免“紅白相克”,不利喜家。訂婚包括以下禮俗:

1.定親

又稱“過定”、“食定”、“下定”、“文定”或“送定”。男家女性長輩由媒人陪同,在擇定的吉日將商定的禮品送到女家作為定聘。禮品一般為布料、香燭、冰糖、線面、橘餅、檳榔、荖葉、蓮子、豬肉、禮餅、花生糖、煙酒以及戒指首飾,常湊成12色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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議 婚

議婚相當於古代的“納采”和“問名”。舊時,漳州的婚姻極重媒妁,“雖世契,非媒妁不相締結”。媒人是議婚階段的關鍵人物。

1.探家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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